2007年10月11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四版:天下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检方替无名死者向肇事方索赔
刘元旭

  一位暂时无法获知姓名的女子凌晨遭遇车祸死亡,公安机关登报寻找其亲属未果。为维护死者合法权益,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在全市首次以原告身份对肇事者及其单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替被害人索赔28万余元。
  2007年7月4日凌晨,天津市红桥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某单位一辆班车撞死一名女子。经交警检测,班车司机属醉酒驾车,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由于被害女子身上没有任何身份证件,交警无法确认其身份,于是在报纸上刊登了寻人启事,但遗憾的是超过法律规定的60天期限后仍然没有找到被害人家属,警方只得将被害人作无名尸体处理。
  红桥区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这起特殊交通肇事案后,为了保证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决定以原告对肇事者及其单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被告人及其单位索赔285660元。
  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铁丽红说,本案中死者无名氏已没有能力为自己提起民事诉讼,可以作为她代理人的家属也暂时无法找到,但是法律赋予被害人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没有丧失,为维护被害人的权益,所以检察机关决定替她打这场特殊官司,这也不违背有关立法的精神。
  据铁丽红介绍,这28万余元的索赔数额是根据2006年度人均收入乘以20年得出的,由于被害人的身份未知导致无法确定其是否承担赡养、抚养的义务,因此索赔数额中并不包括被害人承担这些义务所需的费用。一旦日后找到被害人家属,他们可以就此另行提起诉讼。
  对于此次民事诉讼获得的赔偿款如何使用的问题,铁丽红表示,检察机关将代为保管4年,这期间,如果找到被害人家属,这笔款项将如数交给家属;如果超过这个期限,检察机关将会把这笔款项移交民政部门,由他们安排款项的具体用途。